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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7-31 | 关于“三青年正当防卫打死“古惑仔” 赔钱减刑免坐牢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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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只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。赔偿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,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怎么能因为民事赔偿改变呢!且不论在这起案件中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,但是形势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,过失杀人就是过失杀人,行为人的悔过态度好也只能是法定的酌定情节而已。不能仅因此就判定行为人是无罪的。
赔偿损失也不一定是认罪态度好的表现。有很多犯罪分子在服刑时表示要改过自新,但出狱后仍是重操旧业。所谓的悔过只是一种假象而已。赔钱更可能仅仅是犯罪分子息事宁人的方式。
况且,这个案件极易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。公民自以为是替天行道打死恶人,法院也没有判处严厉的刑罚。这样,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愿对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进行惩戒,我们的司法还有什么部门用处。而且,对于被害人而言,他们也更容易受到比应当受到惩罚更重的伤害。他们也是我国的公民,虽然犯了错误,我们的法律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。
虽然法律要人性化我们无可厚非,但是法律终究还是法律,它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工具。它必须有它的严厉型才可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。法律的人性化总要有个底线,不能无限制的人性化。否则,有朝一日我们间又回到以道德之天下的社会,法治社会的进程将后退一大步。
所谓法不容情。法律的严苛并不能成为我们大张旗鼓的高人性化的借口。也许法律的条文过于死板,我们不反对法官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,在事务灵活掌握断案尺度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蔑视法律的尊严,随意改变刑法的定罪量刑的标准。
原南法院的这起判决虽然看似委护了个案上的正义,但是它是违背了法律原则的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,我们是应该为了个案中实质的正义而变通法律规定的原则呢,还是应该从整体上维护法律的尊严,严格依法办事呢?也许正是我们的法官们这种过于期待每个个案都能实现正义的心态,才使我们丧失了对法应有的景仰。什么是法治文化,在这样处处充满人情文化的“意见”中,法律的尊严正在一步步走向沦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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